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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灌南县人社局了解到,该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部门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实施大病保险,这标志着大病保险在继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后已辐射至整个灌南大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是指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是在基本医疗报销过后的前提下,对大病人员实行的二次报销,他的实施是减轻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提升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有效防止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现象的有效手段,实实在在为参保人员安上“双保险”。
????据悉,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县财政每年从新农合结余基金中按标准全额安排大病保险资金。对参合居民在一个新农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慢病门诊费用达到高额医疗费用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对高额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给予报销,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慢病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加计算。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按照1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200000 元以上分段,分别可以报销50%、60%、70%、75%、80%,报销补偿不封顶。
????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县财政从城镇居医保结余基金中按标准全额安排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居民全年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分段起付标准,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5%;100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
????从2015年7月1日起,灌南县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费用从历年来的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参保的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月提取1元。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不含)—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8号楼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刘昌飞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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