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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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4年成立,是主管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有编制数71个,在编人数62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条例,制订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原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制订自治区公民出境(出区)就业和境外(区外)公民入境(入区)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区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制订外国在区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四)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则,制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规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章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