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市卫生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职能。
3、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工进行审批或备案,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政策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具体改革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办法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落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规定,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浔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浔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制订企业技能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职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相应规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拟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审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负责职工工伤认可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县区(含街道和乡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职业培训科、劳动工资科、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养老保险科、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局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29人、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人、纪检单位编制2人。
领导职数:部门领导5人、纪检组长1人、正科(含监察室主任等)10人,副科3人。
五、机构沿革
解放初期,九江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未设专门劳动机构。1958年9月至1968年7月九江专员公署高劳动处。“文革”期间,九江专(地区)革命委员会示设专门的劳动机构。1978年4月设立九江地区劳动局,1981年8月改称九江行政公署劳动处。1980年5月,九江市(地辖市)劳动局升为省辖市劳动局,与九江行政公署劳动处属平行机构,两机构并存至1983年7月止。1983年8月九江地、市合并,成立九江市劳动人事局。到1989年5月撤销九江市劳动人事局,单独设立九江市劳动局,2002年8月因机构改革组建为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