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网最新资讯!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原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制订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制订市公民出境(出市)就业和境外(市外)公民入境(入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
(四)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及监督检查;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事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则,制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区级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规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建设和维护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