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拟订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精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事务代理制度;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制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接分工对本市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等级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政放 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五)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核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quot;农转非"招工政策;参与评审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组织拟订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资指导价位;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七)贯彻或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和稽核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承办伤残与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组织建立全市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指导区、县(市)建立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规划和管理,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
(二)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管理职能交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下达招用职工计划,改为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中央和省属在长企业及市属新建国有企业编制,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订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改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企业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处理劳动关系;
4、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