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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运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加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政府信息的审查、审核,法规处负责全厅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信息的保密初审及报送。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内容加载和维护管理,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民互动专栏等。厅办公室负责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机构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团体机构等信息。
(二)法规规章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领导动态类:主要包括厅领导活动、厅领导讲话等。
(四)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部门会议信息、面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新闻发布会、工作简报、应急管理等。
(五)决策信息类: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信息、总结计划、统计信息、重大项目建设等。
(六)行政收费类: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收费信息等。
(七)政府采购类: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等。
(八)办事指南类: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九)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X.HRSS.GOV.CN);
(二)“中国山西”门户网站(WWW.SHANXIGOV.CN);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政务大厅、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信息平台;
(五)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
(六)属于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密初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交厅办公室审查,厅办公室审查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将该政府信息提交厅信息中心,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提供法规处备案。需要在电视、报刊以及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政策研究室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各事业单位所属业务网站无权发布政府信息,如需转载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九条 属于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法规处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定规定的,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照《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