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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任务是: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3、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4、为妇女儿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直辖市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大会确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五年期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修改章程并选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决定全国领导机构成员。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妇联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调查研究全国不同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议。指导和推动全国农村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及城镇妇女的“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上述主要工作任务,全国妇联机关设7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妇联机关内设机构,不定规格,不配专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