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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成立于1952年。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西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的宗旨是团结、引导全区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一个改革开放的新广西发挥积极的作用。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联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教育全区各族各界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动员和组织全区妇女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四)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调查研究全区不同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议;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基层服务,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六)指导我区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任务,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妇女的联谊;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七)积极发展同国外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开展国际合作。
(八)承担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设有十个处室,有四个直属机构有和六个常设机构。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109个县(市、城区)、1126个乡(镇)、104个街道妇联、14816个村委会、街道、社区都设有妇联组织,并在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妇委会,全自治区有乡镇以上专职妇联干部近2300人。此外,自治区妇联还联系着一批团体会员,包括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高等院校的女职工委员会、各种妇女协会、女领导、女知识分子联谊会、女法官协会等近5000个。妇联还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密切联系,工作领域十分广阔,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潜力 。